广州活性碳进口报关/进口活性碳清关公司

广州活性碳进口报关/进口活性碳清关公司,活性碳,又称活性炭。是黑色粉末状或块状、颗粒状、蜂窝状的无定形碳,也有排列规整的晶体碳。活性炭中除碳元素外,还包含两类掺和物:一类是化学结合的元素,主要是氧和氢,这些元素是由于未完全炭化而残留在炭中,或者在活化过程中,外来的非碳元素与活性炭表面化学结合,如用水蒸气活化时,活性炭表面被氧化或水蒸气氧化;另一类掺和物是灰分,它是活性炭的无机部分;灰分在活性碳中易造成二次污染。

活性碳海关编码:38021090.00  
申报要素:0:品牌类型;1:出口享惠情况;2:用途;3:来源;4:包装规格;5:GTIN;6:CAS;
活性碳进口关税:6.5%    活性碳进口增值税:16%

该商品进口全部税率(优惠): (1+6.5%)*(1+17.0%)-1= 24.6%
该商品进口全部税率(普通): (1+20.0%)*(1+17.0%)-1= 40.4%
该商品出口退税率: (1+0.0%)*(1+0.0%)-1= 0.0%

进口活性碳需要的资料:
1、装箱单、商业invoice、贸易合同
2、中文成份表
3、原产地
4、MSDS
5、危险品包装
6、提单
7、报关报检委托书

由于原料来源、制造方法、外观形状和应用场合不同,活性碳的种类很多,到目前为止尚无精确的统计材料,大约有上千个品种。
按原料来源分
1. 木质活性碳
2. 兽骨、血碳
3. 矿物质原料活性碳
4. 其它原料的活性碳
5. 再生活性碳

按制造方法分
1. 化学法活性碳(化学碳)
2. 物理法活性碳
3. 化学–物理法或物理–化学法活性碳

按外观形状分
1. 粉状活性碳
2. 颗粒活性碳
3. 不定型颗料活性碳
4. 圆柱形活性碳
5. 球形活性碳
6. 其它形状的活性碳

按外观形状分
1.粉状活性碳(Powdered activated carbon, PAC)
2.颗粒活性碳(Granular activated carbon, GAC)
3.成形活性碳(Extruded activated carbon, EAC )
——圆柱形活性碳
——球形活性碳(Bead activated carbon, BAC)
4.活性碳纤维
5.蜂窝活性碳
6.其它形状的活性碳

—–上海方案中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楼2层2218室
NAME:赵先生 电话:18221309220(微信同号) QQ:2780671169

—–广东方案中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楼2层2218室
NAME:李先生 电话:13580891024(微信同号) QQ:29730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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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危险品报关/进口危险品上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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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创危险品报关咨询:13580891024(微信同号)邮箱297309909@qq.com 李凯天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作为一类“谈虎色变”的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进出口环节,如果出现伪报、瞒报、错报,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如何保障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规范性,听小编一一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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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作为一类“谈虎色变”的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进出口环节,如果出现伪报、瞒报、错报,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如何保障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规范性,让小编给您一一道来。

NO.1

哪些产品是危险化学品

按照我国现行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危险特性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29项,符合任意一项危险特性的产品,即为危险化学品。

物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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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危害:

危险特性象形图

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具备上述危险特性是一项非常专业的事情,需要精密的仪器和测试方法,作为非实验室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原安监总局所颁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来查询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NO.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海关监管要求

监管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监管范围:

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现行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为2015年发布。按照公告要求,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均需申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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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8日

检验要求:

一、对于产品: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对于包装:

(一)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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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小贴士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化学品,无论是否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都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积极配合海关实施检验。

NO.3

如何正确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

进口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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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要素)

    (企业名称)申报的 (商品名称)(HS编码:      ,化学品正式名称:         ,联合国UN编号:         ),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为              ,共     (桶/袋/箱等)        (吨/千克),使用包装UN标记         ,从      国家(或地区)进口至中国。

      以上申报货物的危险特性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相一致,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等国际规章要求,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出口申报: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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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要素)

    (企业名称)申报的(商品名称)(HS编码:      ,化学品正式名称:       ,联合国UN编号:        ),共      (桶/袋/箱等)        (吨/千克),包装UN标记                 ,出口至     国家(或地区),与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报告(报告编号:      )检测的产品一致,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以上申报货物的安全数据单及危险公示标签符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基本要求,使用包装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的相关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NO.4

不合格案例

一、未如实申报:

某海关查验人员对一批出口货物实施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第3项货物申报为消毒巾,实际为消毒液,货物成分表中标注酒精含量75%±5%,初步研判为危险化学品。经分类鉴别,该货物为第3类危险物质—易燃液体,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目,属于危险化学品。该海关初步判定该批货物存在伪报品名、逃避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监管等问题,移交缉私部门做后续处置。

二、包装使用不当:

某海关受理一批出口氨水检验工作。氨水联合国编号为2672,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具有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刺激以及危害水生环境等危险特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的包装类别为III类。

经现场检验,该批货物所采用包装封口漏液,且灌装量过满,超过了包装总容积的98%,不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和SN/T0370.3-2012标准要求,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禁止出口。

三、未申请包装使用鉴定:

某海关现场查验一批出口货物发现,该批货物为免洗洗手液,乙醇含量为75%,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产地海关反馈未查询到涉案货物在产地的报检信息,该批货物亦未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该公司存在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广州机场涂料进口报关成分要求

一、进口涂料备案资料
1.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3.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填写《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人可从备案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站(http://www.aqsiq.guv.cn)上获得申请表。
4.备案申请人递交备案申请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做出相关声明。
5.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分装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6.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7.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进口涂料备案受理
1.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并发出《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符合规定要求的,接受备案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申请人应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2.备案申请人在备案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样品数量应满足实验室专项检测和留样等要求。

三、进口涂料备案专项检测
1.专项检测是指由专项检测实验室按照中国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涂料中有害物质进行的规定项目检测工作。

四、进口涂料备案专项检测项目
1.对于水性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厅专项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游离甲醛和可溶性铅(Pb)、镉(Cd)、铬(Cr)、汞(Hg)。
2.对于溶剂型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专项检测:VOC、苯、甲苯和二甲苯总和、Pb、Cd、Cr、Hg;对于聚氨酯漆,还应检测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

五、进口涂料成分最高限量
1.对于水性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VOC200g/L、游离甲醛0.1g/kg、Pb90mg/kg、Cd75mg/kg、Cr60mg/kg、Hg60mg/kg。
2.对于溶剂型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苯0.5%(5g/kg)、Pb90mg/kg、Cd75mg/kg、Cr60mg/kg、Hg60mg/kg,VOC、TDI、甲苯和二甲苯总和的要求和限量因涂料种类而异。
其中,对于硝基漆类,VOC7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5%(450g/kg);对于醇酸漆类,VCC5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10%(100g/kg);对于聚氨酯漆类,VOC60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0%(400g/kg),TDI0.7%(7g/kg);对于酚醛清漆,VOC500g/L;对于酚醛磁漆,VOC380g/L;对于酚醛防锈漆,VOC270g/L;对于其他溶剂型涂料,VOC600g/L。

六、进口涂料检测方法
1.VOC:总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按照GB/T6751—1986,密度的测定按照GS/T6750—1986,水性涂料水分的测定按照气相色谱法或卡尔?费休法(GB18582—2001附录A)。对溶剂性涂料,按产品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2.游离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18582—2001附录B)。
3.重金属:原子吸收法(前处理按GB18581—2001附录B或GB18582—2001附录C,Pb的测定按GB/T9758.1—1988、Cd的测定按GB/T9758.4—1988、Cr的测定按GB/T9758.6—1988、Hg的测定按GB/T9758.7—1988)。
4.苯: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1附录A)。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计算其含量。
5.甲苯和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1附录A)。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计算其含量。
6.TDI(限聚氨酯漆类):气相色谱法(GB/T18446—2001)。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则先测定固化剂中TDI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小稀释比例计算聚氨酯漆中TDI含量。
7.专项检测实验室收到备案申请人的样品后,应按照4.2、4.4规定的项目、方法等技术要求,进行专项检测,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按照4.3规定的限量要求做出样品所代表涂料产品是否适用于室内装修的结论。

七、涂料进口检验
1.进口涂料报检时,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以下规定对已经备案的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3.逐批核查货物与《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在核查中发现不符的,若能及时补齐或更正,则视为符合;否则,按未经备案处理。
4.抽查专项检测项目。同一备案申请人的同一品牌的涂料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若出现抽查不合格,则对该品牌、型号的进口涂料逐批抽取样品进行专项检测,至连续5批抽查专项检测合格后,再按照原定比例抽查。
5.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本程序6.4规定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抽取样品可参照GB3186—1982(1989)进行。需进行专项检测的,抽取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一份用于专项检测。
7.按2、3内容核查和抽查合格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8.按2、3内容核查和抽查不合格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对抽查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按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
9.口岸检验检验机构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上报进口涂料质量分析和相关统计报表。
10.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进口涂料商品档案。

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针对有媒体询问中国对美301调查项下关税反制措施的实施时间,海关总署关税征管有关负责人5日说,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年第5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将在美方的加征关税措施生效后即行实施。

美国对34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关税

特朗普确认,将在周五0401GMT起对34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关税,并警告称,后续的征税或使涉及商品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基本上等于去年美国从中国的进口额。

“两周内还有160亿美元等着你,然后,如你所知,我们还有2,000亿美元暂时保留,在这2,000亿美元之后,还有3,000亿美元待定。可以吧?所以我们有500加2,000加上约3,000,”特朗普在空军一号上对记者称。

特朗普的评论看来会使中国可能的报复行动加码。此前特朗普威胁,如果中国推进计划,报复美国对汽车、电脑磁盘驱动器、和发光二极管等中国商品加征关税,那么美方将回敬对4,000亿美元中国商品课税。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在一份通知中称,将开始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6月列出的818种商品征收25%关税。

中国政府已承诺要立即对美国汽车、农产品和其它商品回以对等金额的关税措施,但不清楚这些行动升级为全面贸易战的速度会有多快。

华盛顿和北京企业界的消息人士称,没有证据显示中美官员在进行任何最后时刻的谈判。路透对美国财政部、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商务部寻求置评的请求没有得到答复。

中国周四指责美国周五启动征税是向全世界“开火”,并发出警告,中方将在美国正式实施对340亿中国商品加征关税那刻做出回应。

贸易争端导致包括股市、汇市和大宗商品在内的金融市场近几周出现大幅震荡。但美国股市周四小幅收高,受科技股涨势提振,市场寄望美国与欧洲的贸易紧张关系或可缓解;因之前德国总理梅克尔称,如果美国放弃提高汽车关税,她将支持欧盟降低对美国汽车的进口关税。

中国方面已表示,中方在与美国的贸易战中将不会打第一枪,但中国海关总署关税征管有关负责人周四表示,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年第5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将在美方的加征关税措施生效后即行实施。

关于推广机场进口报关进境生物材料监管

为促进我国生命科学研究,推动我国生物产业发展,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国际通行做法,现决定将此前京津冀地区和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国。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对6大类44种生物材料直接进行动植物检疫审批,免除9类生物材料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免除10类生物材料官方动植物检疫证书要求,调低动物源性培养基、商品化体外诊断试剂、细胞库细胞系动植物检疫风险级别,创新进境SPF鼠及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模式。同时,经风险评估,在京津冀沪试行新一轮改革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全国推广的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措施
(一)对进境生物材料实施四级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动植物检疫风险等级不同,分别采取检疫准入、检疫审批、官方证书、安全声明、实验室检测或后续监管等检验检疫措施。《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1。
(二)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部分进境生物材料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授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境生物材料清单》见附件2。
(三)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授权直属局审批的,缩短为3个工作日。
(四)进境生物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凡符合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品种的,许可证允许分批核销(特许审批物及实验动物除外)。
(五)进境SPF级及以上级别实验鼠隔离检疫期间,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可边隔离边实验。进境时须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证书,证书模板见附件3。
(六)进境SPF级及以上级别实验鼠遗传物质按照生物材料管理,进境时须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证书,证书模板见附件4。
(七)对进境动物诊断试剂实施分级管理。对于检测酶类、糖类、脂类、蛋白和非蛋白氮类和无机元素类等生化类商品化体外诊断试剂,口岸直接验放。对于检测抗原抗体等生物活性物质的商品化体外诊断试剂,免于提供国外官方检疫证书,进境时随附境外提供者出具的安全声明及国外允许销售证明,口岸查验合格后直接放行。
(八)来自商品化细胞库(ATCC、NVSL、DSMZ、ECACC、KCLB、JCRB、RIKEN)的动物传代细胞系调整为四级风险进行管理,免于提供国外官方检疫证书,进境时随附境外提供者出具的安全声明,口岸查验合格后直接放行。
(九)进口培养基中动物源性成分不高于5%的,口岸凭境外生产商出具的安全声明核放。

二、在京津冀沪四地试行的检疫改革新措施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进境SPF小鼠或大鼠隔离期由30天调整为14天:
1. 进口时境外供货方提供出口前3个月内的动物健康监测报告,证明SPF级小鼠的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鼠痘病毒、仙台病毒、小鼠肝炎病毒和汉坦病毒监测均为阴性。
2. 进口时境外供货方提供出口前3个月内的动物健康监测报告,证明SPF级大鼠的仙台病毒和汉坦病毒监测为阴性。
3. 进口SPF小鼠或大鼠,无出口前3个月内健康监测报告的或监测项目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进境后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机构检测上述疫病合格的。

(二)进口基因检测用动植物及其相关微生物DNA/RNA,免于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疫证书,进境时随附国外提供者出具的成分说明和安全声明,口岸查验合格后直接放行。
(三)允许对尚未完成检疫准入的科研用SPF小鼠饲料审批,进境后在指定场所使用。
(四)进境SPF鼠指定隔离场使用证由批批办理调整为一次办理有效期内多次使用。

三、相关说明
(一)本公告所指生物材料是指为了科研、研发、预防、诊断、注册、检验、保藏目的进口的可能造成动植物疫病疫情传播风险的微生物、寄生虫;动植物组织、细胞、分泌物、提取物;动物器官、排泄物、血液及其制品、蛋白;由上述材料制成的培养基、诊断试剂、酶制剂、单(多)克隆抗体、生物合成体、抗毒素、细胞因子等生物制品,以及SPF级及以上级别的实验动物。进境生物材料须实施卫生检疫的,应同时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质检总局第160号令)执行。
(二)动态调整《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管措施清单》,更新后清单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监管司网站对外公布。
(三)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关于做好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1〕2号)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质检总局负责本公告的最终解释。

 

附件1
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风险级别 生物材料范围 进境检疫审批 国外官方检疫证书 报检时附加声明 口岸查验 后续监管
一级 科研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53号)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
科研用动物寄生虫、动物源性感染性物质(包括器官、组织、细胞、体液、血液、排泄物、羽毛、感染性生物合成体等)
动物疫苗注册、检验和保藏用菌(毒)种
用于国际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的疫病检测盲样
二级 SPF级及以上级别实验动物
SPF级及以上级别实验动物的精液、胚胎、卵细胞等遗传物质
非感染性的动物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及其制品、分泌物、排泄物、提取物等。(不包括源自SPF级及以上级别实验动物的生物材料)
三级 动物体内诊断试剂、含动物源性成分的非商品化诊断试剂
科研用明胶(仅限猪皮明胶、牛皮明胶、鱼皮明胶)
含动物源性成分高于5%的培养基
SPF级及以上级别的实验动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及其制品、分泌物、排泄物、提取物等。
实验用模式果蝇、模式线虫
四级 含动物源性成分≤5%的培养基
检测抗原抗体等生物活性物质的商品化体外诊断试剂
检测酶类、糖类、脂类、蛋白和非蛋白氮类和无机元素类等生化类商品化体外诊断试剂
来自商品化细胞库(ATCC、NVSL、DSMZ、ECACC、KCLB、JCRB、RIKEN)的动物传代细胞系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53号)外的微生物,非致病性微生物的DNA/RNA,无感染性动物质粒、噬菌体等遗传物质和生物合成体
动物干扰素、激素、毒素、类毒素、酶和酶制剂、单(多)克隆抗体、抗毒素、细胞因子、微粒体等
经化学变性处理的动物组织、器官及其切片